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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柯于发与杨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于发,杨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柯于发。委托代理人颜博。被告杨旭,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柯于发诉被告杨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柯于发于2010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于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于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