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孙某某、浙江×××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孙某某,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207号原告诸暨市×××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某、章某。被告孙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街道同××村。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孙某某、浙江×××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706.5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孙某某、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价值在人民币706.58万元额度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钢杰审 判 员 姚纪贤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宣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