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婚礼策划中心与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婚礼策划中心,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反诉被告):乐清市××婚礼策划中心,住所地:乐清市××镇××区××单××室。负责人:吴××。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反诉原告):管××。委托代理人:袁×。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婚礼策划中心与被告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反诉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分别自愿撤回本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婚礼策划中心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管××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95元,由原告乐清市××婚礼策划中心负担;反诉受理费47.5元,由被告管××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游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