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梁世平与韩雪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世平,韩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梁世平被执行人:韩雪锋梁世平与韩雪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雪锋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梁世平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雪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韩雪锋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韩雪锋房产一套,即:位于西安市x区x路家属院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韩雪锋名下位于西安市x区x路房产一套,面积79.78平方米予以查封。(产权证号x**)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转让、变卖、过户、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