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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国有与赤岸镇南青口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有,赤岸镇南青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69号原告:王国有,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南青口村2组。被告:赤岸镇南青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南青口村。法定代表人:王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有诉被告赤岸镇南青口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有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丁建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