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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邢红梅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红梅,晁岱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邢红梅,安康人民医院职工。被执行人晁岱胜,西安铁路局机务处干部。申请执行人邢红梅以被执行人晁岱胜不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07)碑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将晁岱胜名下坐落于本市友谊东路铁路局5号高层住宅楼2-25-4号房产(面积114.64㎡,产权证号西铁售房证﹤南﹥字第09197号)过户至邢红梅名下(身份证号61240119710416054X)。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