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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卢龙友与冯焕荣、陈国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友,冯焕荣,陈国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卢龙友。委托代理人:王松言。被告:冯焕荣。委托代理人:洪震亮。被告:陈国权。原告卢龙友为与被告冯焕荣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国鑫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陈国权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国鑫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学凯、吴加茂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龙友撤回起诉。本案受���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