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清波与李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波,李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19号原告:黄清波,玉环县珠港镇城关鳝塘村前锦巷9号。委托代理人:陈丽,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云,省温岭市滨海镇平安村396号。委托代理人:周立新,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波诉被告李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黄清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