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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清波与李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波,李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19号原告:黄清波,玉环县珠港镇城关鳝塘村前锦巷9号。委托代理人:陈丽,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云,省温岭市滨海镇平安村396号。委托代理人:周立新,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波诉被告李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黄清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