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故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404号原��:李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于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