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安民初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丁志红与丁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红,丁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安民初字第0248号原告:丁志红,村民。委托代理人:许海燕,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小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红诉被告丁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丁志红负担。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方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