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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鲍一心与吴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一心,吴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52号原告:鲍一心,男,194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义亭镇稠义西路2号。被告:吴益生,城街道东前王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一心与被告吴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一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