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宋国民与梁国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民,梁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民,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国锋,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汉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国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9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国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国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