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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28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朱某某于2007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归还了2000元,剩余5000元借款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元。原告为证明事实,向本院提交原被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借款凭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朱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诉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祖华审判员  郑建萍审判员  邱 阳申请执行有效期两年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许菊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