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韩小云与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云,宋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韩小云,农民。被告宋和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云与被告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春茹审判员 王伯秋审判员 黄丽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