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与乐清市××波纹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乐清市××波纹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75号原告(反诉被告):郑××。委托代理人:夏××。被告(反诉原告):乐清市××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为与被告(反诉原告)乐清市××波纹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对本案的事实尚未查清。因此,原告于二o一o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郑××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郑××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7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郑××负担。审 判 长 陈兴旺代理审判员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徐祥建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游西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