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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龙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龙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江某。被告诸某甲。原告周某为与被告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素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某、被告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98年1月5日在原詹家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2月22日生育一女诸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以来,由于被告长期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多次受伤,原告不堪忍受,与被告分居已经达两年半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于2009年11月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2009年12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因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而经法官做调解工作以调解和好结案,但双方实际上并未和好,仍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性格脾气暴躁,对原告经常采用家庭暴力,原、被告已经无夫妻感情可言。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结婚登记及生育子女情况是某,因为一些小事争吵是有的,但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原告是在2009年11月6日起诉之后开始没有回家的。被告不同意和原告离婚的。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9年2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诸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11月6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和好。原、被告自2009年11月6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2009)衢龙民初字第1197号案件受理通知书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在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无根本的矛盾和纠纷,双方虽然自2009年11月6日开始分居,但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只要双方互谅互让,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素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