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与黄××、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黄××,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464号原告: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南××。被告:黄××。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黄××、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培红张培红陈颖周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李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