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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永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刘永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中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