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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健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三××县沿海工××会与台州市××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县沿海工××会,台州市××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健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三××县沿海工××会。住所地:浙江省××县沿××沿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何某。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台州市××司,海工××赤五路。法定代表人:於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县沿海工××会与被告台州市××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县沿海工××会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划或冻结被告台州市××司留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设备变卖款275196元。原告三××县沿海工××会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三××县沿海工××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台州市××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设备变卖款27519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莫启荣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麻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