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水潮与蔡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水潮,蔡松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893号原告傅水潮,城区水沟营36-10号。被告蔡松祥,新昌县南明街道江南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水潮与被告蔡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水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水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鲁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