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越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水潮与蔡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水潮,蔡松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893号原告傅水潮,城区水沟营36-10号。被告蔡松祥,新昌县南明街道江南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水潮与被告蔡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水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水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鲁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