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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泉灿与芦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泉灿,芦伯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陈泉灿,暨阳街道暨东路35号3单元402室。被告:芦伯良,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鸬鹚湾新村56幢2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泉灿与被告芦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泉灿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泉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泉灿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