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泉灿与芦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泉灿,芦伯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陈泉灿,暨阳街道暨东路35号3单元402室。被告:芦伯良,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鸬鹚湾新村56幢2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泉灿与被告芦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泉灿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泉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泉灿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