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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徐国囊与陆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囊,陆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197号原告徐国囊。委托代理人叶振伟。委托代理人胡闻龙。被告陆建中。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国囊与被告陆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780.5元,由原告徐国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鲍静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