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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60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宋泽,经理。被执行人王军,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民初字第285号宁波市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军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军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王军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20400元,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280元、执行费20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6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军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