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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上××电器××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上××电器××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124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上××电器××司,百丰××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与被告陈乙、上××电器××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乙、上××电器××司银行存款19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校军审 判 员  王海庆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