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玉商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风明与林如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明,林如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676号原告张风明,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长治路90号401室。(身份证:332627196110300011)被告林如文,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白岩村人民塘11号。(身份证:××19045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明与被告林如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风明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