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商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某、朱某某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朱某某,吴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原审被告:朱某某。原审被告:吴某。原审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朱某某、吴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徐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程顺增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任妍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