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商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奉化市××彩印有限公司与宁波××湖食品有限公司、范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彩印有限公司,宁波××湖食品有限公司,范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商初字第1353号原告:奉化市××彩印有限公司7)。住所地:奉化市××街道××公路(城东工商所旁)。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被告:宁波××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街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湖食品有限公司、范某某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彩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已付清货款,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化市××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钱双桂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