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包全标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全标
案由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2584号罪犯包全标,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了(2008)甬海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全标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甬刑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6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包全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全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包全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全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4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