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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才林与施秀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才林,施秀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陈才林,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施秀卿,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才林诉施秀卿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64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秀卿、马永远共同共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鸣山村塘南新江路425弄39号房地产已被法院拍卖,现申请执行人陈才林按比率受偿60145元,被执行人施秀卿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才林借款人民币86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5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