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丁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784号原告孟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丁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孟某甲诉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甲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