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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丁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784号原告孟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丁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孟某甲诉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甲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