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天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郑菊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天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菊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台州市天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路桥区路桥迎宾大道方林汽车城b区20—21号。法定代表人:林维传,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菊青,市新河镇上马石路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天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菊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天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天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天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