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金旺与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旺,刘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715号原告:黄金旺。被告:刘建伟。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金旺诉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所称的刘建伟,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在公安机关户籍档案中查无此人,原告亦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身份。本院认为,被告身份不明,原告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故本院予以立案审理有误,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金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五十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