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诗明与吴士传、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诗明,吴士传,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吴诗明。委托代理人:余红玲,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士传。被告: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小平,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162号。代表人:刘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诗明诉被告吴士传、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诗明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诗明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茅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