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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港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郭巨机械设备制造厂与宁波市北仑项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郭巨机械设备制造厂,宁波市北仑项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港商初字第7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郭巨机械设备制造厂。住所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沿山许家61号。诉讼代表人:徐广祥,执行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周静尧,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风燕,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项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方前村。法定代表人:项庆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郭巨机械设备制造厂与被告宁波市北仑项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郭巨机械设备制造厂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郭巨机械设备制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1元,减半收取219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