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昌商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安××××担保有限公司与余某某、方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担保有限公司,余某某,方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昌商初字第217-1号原告:临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余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方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某某、方某某投资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临安市昌化巨丰木制品厂在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安××××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余某某、方某某投资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临安市昌化巨丰木制品厂在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天寿代理审判员 毕利民人民陪审员 陈小平二0一0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洪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