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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0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玩具厂、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玩具厂,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玩具厂。负责人:邹某某,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厂行政经理。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熊某,该厂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某,该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玩具厂(以下简称横岗××玩具厂)、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深圳××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公司向张某某发放的工资中是否已经包含加班工资;二、张某某实际加班时间如何认定。关于焦点一,张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某的基本工资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范围确定。此外,张某某生活补贴每月固定发放30元,工龄工资数额不固定。基于上述约定,原审认定张某某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标准工资为730元/月,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期间为780/月,在2008年7月至12月期间为930元/月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此外,深圳××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加班费用非由用工单位支付,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本院认定××公司已发放的工资数额中包含基本工资数额外的加班工资。关于焦点二,横岗××玩具厂提交的《××厂保安员值班制度》上有该厂盖章及张某某的真实签名,而张某某提交的《保安值班表》中并无制作人及值班保安的签名确认,故本院采信《××厂保安员值班制度》规定的保安员工作时间,即每天8小时26天的工作制。原审据此推算出张某某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2008年7月至12月三段期间休息日加班分别为340小时、272小时、204小时均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公司已足额支付张某某加班工资,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比例不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保疆代理 审 判员 陈明亮代理 审 判员 邓 媛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兼) 廖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