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美增与台州奥利莱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增,台州奥利莱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30号原告:蔡美增,横峰街道观渭陈村桥头王80号,系温岭市横峰宏鼎业鞋底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王何方,。被告:台州奥利莱鞋业有限公司。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小冬。委托代理人:应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增与被告台州奥利莱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美增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美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蔡美增负担。审 判 长 朱友对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人民陪审员 罗胜云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