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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与陈甲、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陈甲,马××,项××,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卢××。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甲。被告:马××。被告:项××。被告:陈乙。法定代理人:项××。上列两被告项××、陈乙委托代理人: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陈甲、马××、项××、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卢××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范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