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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彩琴与江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彩琴,江玲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潘彩琴,路桥街道泰隆街652号。委托代理人:潘斌龙,住温岭市松门镇葆春路91号。被告:江玲华,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三星村三升下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彩琴与被告江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彩琴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彩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潘彩琴负担。审判员 张杰琛二○一○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黄     玲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