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彩琴与江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彩琴,江玲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潘彩琴,路桥街道泰隆街652号。委托代理人:潘斌龙,住温岭市松门镇葆春路91号。被告:江玲华,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三星村三升下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彩琴与被告江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彩琴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彩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潘彩琴负担。审判员 张杰琛二○一○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黄 玲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