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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乍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翟某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翟某,李某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乍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上××号。代表人:林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翟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翟某、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成丽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