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云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曹丽娟与吴月红、吴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465号原告:曹丽娟,523196407260021,汉族,住云和县云和镇小徐村8号。被告:吴月红,523196407280049,汉族,住云和县云和镇宫后路6号。被告:吴伟红,23197008030020,汉族,住云和县云和镇山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娟与被告吴月红、吴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玮二o一o年七月九日书记员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