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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知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郭武威、应金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郭武威,应金娥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98号原告:李文忠。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聪智。被告:郭武威。被告:应金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忠诉被告郭武威、应金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忠撤回对被告郭武威、应金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