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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知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与陶鸣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陶鸣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18号原告: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26542-1)。住所地:海宁市许巷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鲁永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鸣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陶鸣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