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仲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绍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美,陕西格雷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刘绍美。被执行人陕西格雷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68号1层01室。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绍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260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格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合同一案,请求向其退还保证金8000元,支付交通费920元、住宿费120元、误工费240元及仲裁费1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格雷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共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绍美9000元,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刘绍美表示放弃。同时,申请执行人刘绍美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260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张建设审判员 樊庆荣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相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