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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庐周氏阀门有限公司与长兴金陵物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周氏阀门有限公司,长兴金陵物资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576号原告:桐庐周氏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旧县街道西武山。法定代表人:刘招娣,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鹏,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96号4室。被告:长兴金陵物资经营部,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城南路17-19号。法定代表人:唐会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周氏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金陵物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周氏阀门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周氏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金陵物资经营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062.5元,由原告桐庐周氏阀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郑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