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锦国与董建国、吴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锦国,董建国,吴家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757号原告:朱锦国,市鹿城区洪殿街道黎明中路东游大厦803室。委托代理人:金爱娟,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国,鹿城区黎明西路29弄3号211室。被告:吴家云,市南亚花园11幢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锦国与被告董建国、吴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12元,减半收取12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06元,由原告朱锦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余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