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绍强与施秀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强,施秀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强,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施秀卿,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绍强诉施秀卿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6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秀卿、马永远共同共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鸣山村塘南新江路425弄39号房地产已被法院拍卖,现申请执行人陈绍强按比率受偿53500元,被执行人施秀卿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绍强借款人民币7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2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