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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衢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正丰与汪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丰,汪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衢商初字第74号原告:朱正丰。被告:汪志根,现外出住址不明。原告朱正丰诉被告汪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汪志根外出住址不明,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于2010年7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朱正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志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正丰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被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正丰撤回对被告汪志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正丰负担。审 判 长  马剑慧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人民陪审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