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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金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金民初字第268号原告罗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武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