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金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金民初字第268号原告罗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武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