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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楼文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称,申请人与楼文为系母子关系,楼文为患有精神疾病,于1990年离家出走,距今已达20年,至今未归。为此,要求依法宣告楼文为死亡。经查,楼文为,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义乌人,系申请人张某某之子。1990年楼文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7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楼文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楼文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楼文为自1990起即去向不明,下落不明已逾四年,经家人寻找及本院登报公告均无其音讯,其母亲即申请人张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楼文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楼文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骆巧梅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鲍丽萍 百度搜索“”